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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 议 调 解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吉政发〈1991〉49号)
二、受理范围
   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程序
   1 、凡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递交书面申请书。
  2、 人事部门街道申诉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人事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调节无效的应立案审理。
四、工作时限
  现场及时受理,两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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