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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 议 调 解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吉政发〈1991〉49号)二、受理范围 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三、办理程序 1 、凡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递交书面申请书。 2、 人事部门街道申诉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人事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调节无效的应立案审理。四、工作时限 现场及时受理,两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