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7号)
要点: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已存档或已参加人事代理的各类流动人员调整档案工资。
二、
流动人员调整档案工资各项政策:
1、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2、
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
3、
流动人员再进入全民所有单位工作时,其工资待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执行。
4、
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不得更改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时,对由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承认。
5、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在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变更标准,更不准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限
符合改革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