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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政 策

关于调整公主岭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04]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主岭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主岭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67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根据《公主岭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吉劳险{2001}084号文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时的前3个月(或以上),已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不含补缴月份),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女工生育保险必须提供的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1-4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发证单位章不清晰的随带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证明(复印件);
    3、分娩时的住院发票(复印件);
    4、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5、住院、出院病历记录。(原件)。
每年年底生育的女工必须在次年的月初前来申报,逾期自负。
申报补偿金额我们会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女工生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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