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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案 管 理


 一、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吉人联字[2001]22号)〈〈四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四平市人民政府(第70号))
要点:
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上(含各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 受理范围:
1.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2.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非公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与政府机关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民办学校、私立医院、转制的单位。
7.委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办理程序:
1.接受档案:凡以上人员必须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借阅:需借用档案材料者,持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人事档案管理卡,到人才中心档案室填写〈〈借阅登记簿〉〉须借出档案者,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人才中心档案管理专用章,阅档后,归还借用材料,务必确保材料完整归还、无涂改、无缺损。
3.档案转递:需办理人事档案转出者,应持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人才市场)商调函,经档案室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填写〈〈转出登记簿〉〉。
4.出具证明材料:可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各类政审证明,出生证明等,办理证明材料者需要材料〈〈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人事档案管理卡〉〉,档案内出证所需材料齐全者均可办理。
四、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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